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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技术路线及主要技术参数参考值

    发布时间:2022/07/18 点击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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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技术指南》是在总结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作为自愿性技术指导文件,钢铁企业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在技术路线选择、工程设计施工、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时参考使用。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技术路线

    按照《意见》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行业》(HJ 846-2017)要求,对全厂相应有组织排放源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有组织排放源清单,明确治理技术路线和监控措施。

    1.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焦炉烟囱废气

    (1)烧结机头(球团焙烧)烟气进入脱硫设施前宜配置不少于四电场的配备高频电源或脉冲电源的电除尘器,电场风速宜小于0.75m/s、比集尘面积不宜低于115m2/m3/s。

    (2)脱硫可采用石灰石/石灰-石膏等湿法脱硫工艺,循环流化床、旋转喷雾、密相干塔等半干法脱硫工艺,活性炭(焦)干法脱硫工艺;焦炉烟囱烟气还可采用小苏打喷射干法脱硫技术。

    (3)脱硝可采用设置独立脱硝段的活性炭(焦)工艺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工艺。

    (4)湿法脱硫设施需配备湿式电除尘器;半干法脱硫设施需配备高效袋式除尘器;活性炭脱硫脱硝设施后如颗粒物不能满足要求的,需配备高效袋式除尘器。

    2.烧结机机尾、烧结筛分、球团焙烧设备机尾、焦炉(装煤、推焦、干熄焦、筛焦)、高炉出铁场、高炉矿槽、转炉(二次烟气、三次烟气)、电炉、混铁炉、铁水预处理、精炼炉、石灰窑、白云石窑等含尘废气

    (1)宜采用高效节能袋式除尘技术,依据具体工况条件和要求确定滤袋的形式和滤料材质。

    (2)鼓励采用预荷电袋滤器技术、折叠滤筒除尘技术。

    (3)由于场地受限,导致采用普通圆袋过滤风速无法达到0.8m/min时,宜采用折叠滤筒等除尘技术。

    (4)鼓励使用聚四氟乙烯微孔覆膜滤料、超细纤维面层梯度滤料、金属间化合物多孔(膜)材料等新型滤材。

    (5)废气中含磨琢性较强的粉尘时,如烧结矿筛分废气,宜采用超细纤维面层针刺/水刺滤料,不宜使用覆膜滤料。

    3.电炉烟气

    电炉烟气应采用炉内排烟+密闭罩+屋顶罩的捕集方式;炉内排烟应采用烟气急冷+高效袋式除尘技术。

    4. 含湿废气

    烧结混料环节若单独排放,可采用高效湿式除尘器;轧钢(棒、线材除外)车间精轧机宜采用塑烧板除尘;钢渣热闷废气宜采用高效湿式除尘器。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参数参考值

    1.湿式电除尘器:j烟气温度60℃以下;k电场风速不宜大于2m/s;l宜选用金属材质。

    2.高效袋式除尘器:j过滤风速宜小于0.8m/min;k除尘器阻力宜小于1200Pa;l漏风率小于2%;m除尘器进口应设置气流分布均流装置。

    3.滤筒除尘器:j全过滤风速小于0.7m/min;k绑带间距差异宜小于0.5mm;l根据入口粉尘浓度以及粉尘特性,滤筒折数宜小于46;m除尘器进口应设置气流分布均流装置。

    4.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脱硫:j脱硫塔入口粉尘浓度宜小于50mg/m3;k其他相关技术要求满足《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要求 。

    5.烟气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j除尘器滤料可采用耐温耐腐蚀的超细纤维面层梯度滤料、复合滤料等;k除尘器阻力宜小于2000Pa;l其他相关技术要求满足《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要求。

    6.活性炭(焦)脱硫脱硝一体化设施:j脱硫段烟气停留时间不小于6s;k脱硝段烟气停留时间不小于7.5s;l活性炭性能指标及检测方法满足《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GB/T 7702)、《脱硫脱硝用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GB/T 30202)、《烟气集成净化专用碳基产品》(GB/T 35254)要求。

    7.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j氨氮摩尔比小于1;k催化剂层数不少于2层;l反应温度小于230℃时,催化剂空速小于3800h-1;m反应温度280℃左右时,催化剂空速小于4500h-1。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固定源监测监控

    1.烧结机机头、烧结机机尾、球团焙烧、焦炉烟囱、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干熄焦地面站、高炉矿槽、高炉出铁场、铁水预处理、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石灰窑、白云石窑、燃用发生炉煤气的轧钢热处理炉、自备电厂等排气筒均需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相关废气治理设施配套分布式控制系统(DCS)。

    2.烟气排放口CEMS安装、调试程序、日常运维满足《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规范(试行)(HJ/T 373-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397-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HJ 76-2017)相关规定要求。建立CEMS运行质控手册,做好CEMS运行质控记录,确保CEMS稳定运行。

    3.废气治理设施DCS应记录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状况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将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所有运行参数、CEMS在线监测数据、以及反映生产负荷和设备启停的主要生产工艺参数集中管理,并具备保存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能力,任意参数曲线能够组合至同一个界面中查看。

    4.鼓励采用成熟可靠的智能化技术和产品,结合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及云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工业烟气净化系统运行维护的智能化监管,提高钢铁企业烟气治理系统智能化、网络化运维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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